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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随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8-11-30 阅读:56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保证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结合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建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

局机关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监察室、办公室,综合科、法规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责任范围、内容

第四条局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审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审计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4)认真执行干部人事、财产财务、基础设施建设、大宗物品购置等管理制度,强化政务公开、执法公示、民主评议等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对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认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汇报,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6)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深入开展审计执法监察,对重要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认真、及时的组织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7)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和管理好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和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分管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内容:

1)根据上级部署,提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贯彻实施意见。

2)领导并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督促各项目标规划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4)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干部任免、奖惩、审计规划、计划、审计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认真听取班子成员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不滥用职权;

5)抓好局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监督局领导班子成员(含调研员)廉洁从政,发现有不廉洁现象和问题,及时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6)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审,发现有不廉洁现象和问题,认真组织调查,及时教育和处理;

7)指导抓好全市审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六条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和所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内容:

1)协助书记、局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的落实,及时向本级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单位和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积极参与局党组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带头廉洁自律;

3)领导和参与分管单位和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4)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5)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分管科室及人员遵守审计纪律,遵守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从审,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各科室和各职能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以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规定和制度,及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动态,解决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规章制度,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纪意识和廉政勤政意识;

3)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带头遵守廉政法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引导所属人员廉洁从政;

5)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项工作。

第八条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内容:

1)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党组审定后,按党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2)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综合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及时向局党组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4)负责制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5)负责调查核实局机关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评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百分考评,每年考评一次。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行风监督员和系统内外群众的意见,采取本人自查、查阅有关资料、组织干部职工座谈、召开民主生活会和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检查或考核工作结束后,检查或考核小组应形成专项报告,对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正反典型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奖惩建议及改进意见,并报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载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单位争先创优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或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于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显著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解散等组织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1)对上级机关以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单位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

2)对执纪执法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正确处理的;

3)领导班子纪律松弛,严重不团结,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的;

4)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5)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对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2)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直接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隐匿查出的问题;

4)直接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执纪执法机关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违反《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责任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必须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2)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等。

对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

对党组织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党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对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2)认错态度好,认真改正错误的;

3)发现问题后,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庇护的;

3)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二十条对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整顿领导班子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单位评先资格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评先资格。对被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资格;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依照有关程序办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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